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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协作计划
引用本文:关明.试论协作计划[J].浙江学刊,1983(4).
作者姓名:关明
摘    要:凡企业与企业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商定的供、产、销契约,经主管计划部门平衡以后,均可称为协作计划。它是指导性计划的一种特殊形式。本文主要讨论它的性质、作用以及与此相关的计划体制问题。(一) 我国的经济是建筑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计划经济。社会生产主要靠计划并辅之以计划指导下的市场来调节。计划包括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近年来,按照各种形式的契约来组织生产和流通的情况日益增多。这种契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指导性计划的范畴,是指导性计划的特殊形式,也即通常所说的“协作计划”。协作计划的特殊作用既非指令性计划也非一般指导性计划(以下简称指导性计划)所能代替。这是因为它们之间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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