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奴隶制法学家佛罗伦提努斯曾将奴隶制界说为“一种据以使一个人处于另一个人支配之下的悖于天理的‘万民法’(ius gentium)制度”(《学说汇纂》1.5、4、1)。在非法学范围内,古人经常使用我们译之为“奴隶”一词(以及其词根绝非奴隶之意的词汇)的各种字眼,虽则并非出于粗心之故。其泛用程度远过于在法学范围中的使用。古希腊人的“奴隶”意义的词汇变化多端,他们在这方面的泛用尤为突出。他们往往将此等词汇泛用于诸如黑劳士之类的具有其他奴役关系的范畴中,而严格言之,黑劳士与其主人并无财产性关系。又如,在古典时代的希腊文中,“杜洛斯”(例如,与“安德拉波顿”比较)习用于对比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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