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有关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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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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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川人社函〔2014〕673号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因涉嫌犯罪被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单位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视同缴费年限是否认定的请示》(甘人社险201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二十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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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缴费年限 人社 养老保险费 人力资源 剥夺政治权利 连续工作时间 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 劳教人员 参保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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