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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伤害事故校方法律归责研究
引用本文:宋红丽,迟沂军.大学生伤害事故校方法律归责研究[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33-37.
作者姓名:宋红丽  迟沂军
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理工大学党委〈校长〉办公室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一类课题“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13JDSZ1007)
摘    要:学生伤害事故增加了高校办学的难度和风险,从司法实践看,在这类案件中,校方无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责任,造成了高校担责泛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高校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学生人身损害事实明确;校方存在行为过错;学校存在违法行为;校方违法与学生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明显。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认定应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特殊事故中承担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实施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的二元归责体系,有利于分清责任,而且符合民事侵权法和教育法等的规定。

关 键 词:高校  学生伤害事故  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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