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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解释论
引用本文:周友军.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解释论[J].社会科学研究,2008,6(3):11-16.
作者姓名:周友军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摘    要: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请求权类型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制度不仅强化了物权的保护,而且厘清了侵权责任和物权请求权的关系.该制度可以准用于准物权,可以类推适用于人格权,但不能类推适用于债权.各种物权请求权应作细化的分析.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应适用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原则上由物权人负担,相对人有过错时,则由相对人负担.

关 键 词:物权请求权  原物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人  请求权制度  过错  相对人  负担  费用原则  请求权行使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  分析  债权  人格权  类推适用  准物权  关系  侵权责任  的保护  强化  恢复原状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3-0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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