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解释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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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友军.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解释论[J].社会科学研究,2008,6(3):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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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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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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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请求权类型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制度不仅强化了物权的保护,而且厘清了侵权责任和物权请求权的关系.该制度可以准用于准物权,可以类推适用于人格权,但不能类推适用于债权.各种物权请求权应作细化的分析.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应适用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原则上由物权人负担,相对人有过错时,则由相对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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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请求权 原物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人 请求权制度 过错 相对人 负担 费用原则 请求权行使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 分析 债权 人格权 类推适用 准物权 关系 侵权责任 的保护 强化 恢复原状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
文章编号: | 1000-4769(2008)03-00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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