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我国反垄断法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的完善
作者姓名:刘继峰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    要:在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具有鲜明的特性,其调整方法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安全港制度便是一种特殊的调整方法。我国修正后的反垄断法增加了安全港制度,但留下了一些空白。正在建构的安全港制度混淆了其与一般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偏离了安全港制度的目标和效率。在我国,构建独立的安全港制度这个任务能否完成主要依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何建构。建构内容只能以简化程序、证实行为“不会产生显著不利影响”为中心展开。基于此,在内容上,“其他条件”既需要完善实体性条件,也需要细化程序条件。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安全港制度  适用范围  程序条件  实体条件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