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居)委会组织法两法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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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鸣.论村(居)委会组织法两法合一[J].贵州社会科学,2023(12):7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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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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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汉江师范学院;华中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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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研究”(23ZDA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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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将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两部法律合并,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需要,是使城乡基层民主同步均衡发展、城乡居民无论是在户籍地还是在常住地都能够平等和充分地享有并行使基层群众性自治民主权利的需要,是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迎接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做好准备的需要。村(居)委会组织法两法合一,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法律名称,统一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组织方式和产生、运行程序,针对共同的问题作出规范,将新时代成熟的经验和政策上升为法律,无宪法障碍、无法律冲突,城市适用较为容易,农村适用亦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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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村委会组织法 居委会组织法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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