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
| |
作者姓名: | 向忠诚 邓辉辉 |
| |
作者单位: | 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
| |
摘 要: | 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行政权一般由行政机关行使,是一种管理权,行政审判权则只能由法院行使,是一种判断权;(2)行政权是一种积极的权力,而行政审判权则是一种消极的权力;(3)行政权的效力具有先定性,行政审判权的效力具有终极性;(4)行政权具有变动性,强调效率优先,行政审判权具有稳定性,强调公正优先。而二者相同的目的、运行方式和结构,又决定了它们具有分工合作、监督与被监督、审查与被审查以及相互渗透等方面的密切联系。
|
关 键 词: | 行政权 行政审判权 区别 联系 |
文章编号: | 1004-6917(2006)07-0069-04 |
修稿时间: | 2006-03-18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