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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数据主权的确立与大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
引用本文:齐爱民,盘佳.数据权、数据主权的确立与大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64-70,191.
作者姓名:齐爱民  盘佳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ZD18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云计算、物联网、传感网、移动互联网等蓬勃发展,催生了数据规模的爆炸式增长,人类已大步迈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社会、科研价值和无限的开发潜能,若治理不当,不仅会引发隐私问题、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甚至还会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迎接大数据时代的机遇和挑战,对大数据保护应遵循数据主权原则、数据保护原则、数据自由原则和数据安全原则等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数据主权和数据权法律制度。数据主权主要包括数据管理权和数据控制权,对数据跨国流通的管理和控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数据权包括个人数据权和数据财产权。

关 键 词:数据权  数据主权  大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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