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对策三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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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牛耀灵,张建山.民事行政检察对策三题[J].大庆社会科学,2001(1):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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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牛耀灵 张建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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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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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用活案件指定管辖权 用活案件管辖权,就是在尊重现行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为突破和回避地方保护主义对民事、经济、行政抗诉案件的办案压力和影响,将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级别对等监督、同一行政区域的地域对等监督原则,适当灵活运用。对因地方保护主义酿成的错案,在办理抗诉案件时,将抗诉工作分为两阶段,一是查办阶段,二是提出抗诉阶段。在查办阶段可采取异地管辖、由上级院管辖等办法,以有效地回避地方保护主义的势力范围,减少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办案工作的干扰,等到案件事实查清,已办成具备抗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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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案件管辖权 民事诉讼 诉讼成本 检察机关 法律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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