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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与完善
引用本文:阮崇翔.后民法典时代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与完善[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74-81.
作者姓名:阮崇翔
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机制研究”(17YJA820017);
摘    要: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是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一般情形中被侵权人进行诉讼的核心利益。自我国《民法典》颁布生效之时,部分民事实体法对损害赔偿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已经完成了立法探索阶段。然而,将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的相关规则置于民事实体法之中,不仅限制了对被侵权人实现损失补偿的诉求,还会给司法实践中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带来现实困难。因此,在我国民事程序法中设立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是完善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规则的最优路径。

关 键 词:损害赔偿额  侵权责任  自由裁量权  路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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