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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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雪梅. 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刑事责任[J].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3, 15(8): 8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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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雪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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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太原,03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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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而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和当事人对事故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并对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终结后结案 ;如果造成的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必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此时交通管理部门无权通过调解结案 ,只能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追究当事人交通肇事刑事责任中的职责范围 ,及相应的办案程序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并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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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 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罪 刑事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8-6285(2003)08-0082-03 |
修稿时间: | 2002-01-24 |
On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Parties to Traffic Accid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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