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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利益分析的“环境优先”原则
引用本文:唐绍均,蒋云飞.论基于利益分析的“环境优先”原则[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2(5):144-149.
作者姓名:唐绍均  蒋云飞
作者单位:1. 重庆大学 西部环境法制建设研究中心,重庆,400044;2.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4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14ZDC02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环境优先’原则的法律确立与制度回应研究”(11YJA820066);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防控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法律制度研究”(2011YBFX102);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环境法‘义务重心’的实然与应然”(CDJSK11012)
摘    要:从可计量、可对比角度而言,“环境优先”常被人们模糊地界定为环境利益优先于经济利益。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均应“分别兼具”人身与财产两方面的价值属性,即人身性环境利益与财产性环境利益,人身性经济利益与财产性经济利益。人身性环境利益与人身性经济利益同等重要,财产性环境利益与财产性经济利益之间也无所谓谁优先或者谁不优先。基于此,利益视角下的“环境优先”实质上是应指人身性环境利益优先于财产性经济利益。

关 键 词:环境优先  环境利益  经济利益  双重属性
收稿时间:2016/7/12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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