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制度借鉴 |
| |
作者姓名: | 高建勋 高明俊 |
| |
作者单位: |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
| |
摘 要: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对环境和人类危害极大,在国际层面主要通过《斯德哥尔摩公约》对其进行规制。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存在POPs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POPs排放标准制度不健全、污染损害追责赔偿制度缺位等不足。比较而言,发达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POPs减排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为此,需要探寻中国履约减排的法律制度缺陷的原因,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制度实践的优点,以便建立和健全履约协调减排机制、POPs排放标准制度和POPs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等,这既是对《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践约行为,也可为中国日益严重的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的治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
关 键 词: | 《斯德哥尔摩公约》; 中国; POPs; 协调减排; 责任保险 |
|
| 点击此处可从《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