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分析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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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真明,江华. 论证券分析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 24(4): 127-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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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真明 江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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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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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券分析师是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该定性为侵权责任,并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其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以考虑借鉴"欺诈市场"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减轻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以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同时通过合理界定第三人的范围和规定免责事由,以保护证券分析师的合法权益,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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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券分析师 第三人 民事责任 |
文章编号: | 1672-433X(2004)04-0127-04 |
修稿时间: | 2003-05-11 |
The Civil Liability of the Security Analyst for the Third Par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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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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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the security analyst the third party civil liabi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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