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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犯罪客体的主观性──对犯罪客体的法哲学思考
作者姓名:钱福臣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律系
摘    要: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客体的概念基本达成一致,即指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①。这一概念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第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第三,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相对于犯罪主体来说是一种外在的客观存在,因而可称之为客体,但是从法哲学的角度来思考,则不难发现犯罪客体的主观性,并且认识和强调犯罪客体的主观性具有一定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犯罪客体主观性的表现 列宁曾经把社会关系分成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一,并指出:“思想关系只是不以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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