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商事立法的体例问题随着制定"民法典"的步伐被提出、讨论,所以"商法通则"的立法构想最初源于民法典的起草者并不足为奇。江平教授最早提出我国的商法立法模式可以设计为"民法典+商法通则",即"民法典"为普通法,而"商法通则"为商法领域的小总则。"商法通则"构想同时深受《民法通则》的影响,所不同的是制定《民法通则》时初衷只是作为过渡性产品,"商法通则"是在一个稳定、长期规划的民商法立法体例中设计的,所以对"商法通则"的讨论就更应该谨慎了。在考虑制定商法通则时从必要性出发,综合分析多方面特殊规则,以期能更好的指导商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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