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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兼答王策来同志
引用本文:魏皓奔.再谈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兼答王策来同志[J].浙江学刊,1984(3).
作者姓名:魏皓奔
摘    要:王策来同志在《浙江学刊》1984年第1期《“或然的因果联系”质疑》一文(以下简称《质疑》)中,对我提出的犯罪中或然因果关系问题提出了质疑,认为:“偶然因果关系的提法不仅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中也是无法得到证明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偶然因果关系尚且不存,谈何或然的因果联系呢?”《质疑》的主要论据之一是:“司法实践中,都是在危害结果已经出现的情况下探讨因果关系的。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如果已经查明,这种危害结果是由某人的行为所造成的,那就不能例退回去,说两者之间不是‘一定’的,‘必然’的联系。”《质疑》这种“倒过来”分析问题(即“在危害结果已经出现的情况下探讨因果关系”)的方法,是不科学的。我们研究犯罪中因果关系的问题,其核心是要解决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是否担负刑事责任问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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