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只能制定法律”的体系解释
作者姓名:赵一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法律保留视野下的法院管辖规则改革研究”(20SFB30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摘    要:《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实践中的诸多例外要求对其作出妥当的体系解释。回应例外的方法论基础在于准确认识规范和现实的关系,政治实践应当保有必要的功能空间。《立法法》第8条包含三组性质不同的关系,应当对该条进行区分式处理。两种形式的法律授权可以作为区分工具,法律授权的严格程度应当与立法事项的专属程度相匹配。三组关系中的立法主体在区分式处理后享有不同的立法空间,但《立法法》第8条仍能以“调整性理念”的形式发挥约束作用。后续研究应当对具体的专属立法事项进行体系化整理。

关 键 词:专属立法事项;政治功能空间;授权决定;法条授权;法制统一
点击此处可从《社会科学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社会科学研究》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