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人事教育司就颁发《荣誉证书》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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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彦武.国家统计局人事教育司就颁发《荣誉证书》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J].中国统计,19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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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彦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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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向从事统计工作30年以上的老同志颁发《荣誉证书》的决定,做好《荣誉证书》的颁发工作,国家统计局人事教育司就计算统计专业工龄,颁发范围等有关具体问题作了说明,主要内容是:1.统计专业工龄以实际从事统计工作或到县以上统计部门工作时算起.原为统计工作人员,经组织推荐或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统计专业学习,毕业后又回到统计工作岗位上的,其在校时间可连续计算为统计专业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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