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溯及力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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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曰君.论法的溯及力的几个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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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曰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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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 2002级博士研究生、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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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的溯及力分为法的溯及保护力和溯及约束力。法的溯及保护力应采取从新兼有利原则,法的溯及约束力应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程序法的溯及力应采取从新原则”的观点是错误的。应正确认识和处理程序法对“未处理的案件”和“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溯及力问题。法定解释的溯及力也应符合法的溯及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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