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用行政诉讼处理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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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艳华.质疑用行政诉讼处理善意取得[J].职业,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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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艳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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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京化工技工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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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有法可依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而有法不依将严重破坏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时,应通过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因为行政诉讼无法解决房屋权属争议.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和职权等方面,而不是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更不是审查有关原告的事实,行政诉讼无权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归属这一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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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具体行政行为 民事诉讼 审理对象 房产证 西宁市 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 房屋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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