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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服务合同法律问题分析——以李开复从微软跳槽到谷歌为例
引用本文:周志轶,左伟.经营者服务合同法律问题分析——以李开复从微软跳槽到谷歌为例[J].兰州学刊,2007(9):110-112.
作者姓名:周志轶  左伟
作者单位:1. 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2.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摘    要:服务合同可赋予经营者离职补偿费,亦可保障公司营销及其他利益.首先,经营者受公司章程约束,享有经营管理权,属于薪酬雇员,不可以劳动者心态或者情感因素质疑之.其次,竞业禁止不可限制经营者谋生能力,保密限制不可成为单方义务,不得诱聘这头睡狮却可唤醒,并可以禁止令弥补金钱赔偿之不足.再者,公司或者经营者有无理由,或因其他事由的终止服务合同.均应在离职补偿费等问题上促进公司的和谐永续存在.

关 键 词:经营者  服务合同  竞业禁止  不得诱聘  离职补偿费
文章编号:1005-3492(2007)09-0110-03
修稿时间:2007年3月19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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