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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
引用本文:张建权.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25(2):50-54.
作者姓名:张建权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摘    要: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举证时限上实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公正和效益.在以公正和效益为司法改革主旋律的今天,建立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社会效益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趋于发展和完善的前提保障,更符合国际民事诉讼立法的潮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设立了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但因最高人民法院仅能对现行法律作操作解释的职能局限和实施的效力问题,特别是有些规定严格来说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终究不能最终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应尽快制订民事证据法或修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用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

关 键 词:举证时限  司法公正  司法效益  程序安定
文章编号:1003-5281(2004)02-0050-05
修稿时间:20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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