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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定比、环比”说到“连锁计算”
摘 要:
<正> 第二步利改税时,对国营企业调节税有这样的规定:“调节税按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以换算后的1983年利润为基数,对基数部份依率计征,对增长部份继续实行减征,减征的幅度由利改税第一步的60%改为70%,计算方法由环比改为定比,时间由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七年不变。”(《财政》增刊,1984年利改税专号11页,着重点是引者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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