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由“定比、环比”说到“连锁计算”
摘    要:<正> 第二步利改税时,对国营企业调节税有这样的规定:“调节税按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以换算后的1983年利润为基数,对基数部份依率计征,对增长部份继续实行减征,减征的幅度由利改税第一步的60%改为70%,计算方法由环比改为定比,时间由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七年不变。”(《财政》增刊,1984年利改税专号11页,着重点是引者加的。)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