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主客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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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进学.法治主客体论[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7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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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进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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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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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治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 ,更是一种制度性的制约国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私权利从而使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结构的状态。该意义上的法治的主体不同于享有统治权的国体之主体 ,也不同于以人自身本质为最高价值目标的价值主体 ,还不同于具有一定历史局限性的依法治国的主体 ;法治主体是法还是人 ,是判明真法治还是假法治的试金石。法治的主体是法 ,可表述为“法的统治”。法的统治对象即受治于法的所有人皆为法治之客体。法治主客体理论是我们了解和把握法治真谛的一把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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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治 主体 客体 |
On Subject and Object of Legal Administ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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