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向边疆流放的罪犯——清朝的流刑政策与边疆(之一) |
| |
摘 要: | 一在中国刑法史上刑罚的种类通常分为所谓的“五刑”,这些刑罚的内容在同一时期也不固定。但,从隋文帝始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刑。以后,唐朝奉行宽刑主义去掉死刑并入流刑,流刑减为徒刑,这样就减了许多条目,但大纲基本未变。宋、元、明相继承,清袭明制。现在,主要将《光绪大清会典》卷五十三·刑部条、《清史稿》刑法志二处同清国行政法卷五·第三篇司法行政部分的记载相参照,检索出清律的规定,作为正刑有笞、杖、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