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经理恶意“跳槽”违反“竞业限制”判赔4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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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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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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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宁波市中院对该起竞业限制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离开原单位改投与先前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并抢夺原公司客户和市场的原宁波三星奥克斯销售有限公司驻南宁办事处经理李勤俭,赔偿“老东家”违约金45万元。法律界人士由此提醒,劳动者在流动时务须注意竞业限制,否则有可能园触犯法律而付出重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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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竞业限制 营销经理 “跳槽” 违反 恶意 有限公司 竞争关系 劳动合同 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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