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试点中的地位与作用 ———基于司法改革典型案例的分析
引用本文:顾培东,吴红艳.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试点中的地位与作用 ———基于司法改革典型案例的分析[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3):171-181.
作者姓名:顾培东  吴红艳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都 610207;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 610207
摘    要:在 “顶层设计” 的同时, 通过局部性 “试点” 尝试效果, 积累经验, 探索改革方案, 已成为 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策略和进路。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187 个司法改革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 我 国不同层级法院在试点改革中的地位与作用并不相同。 相较于其他层级的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在试点改革中 具有更为突出的地位。 司法改革的试点可分为自发性改革试点、 引导性改革试点、 参与性改革试点三种类 型, 在这三种类型中, 中级人民法院各有其特定的作用形态与方式。 为更好发挥司法改革试点的作用, 有必 要进一步明确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改革枢纽的突出地位, 将试点基本单元主要设定于中级人民法院层级, 以中级人民法院为基础选择试点法院, 尤其是突出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试点中的引领作用。

关 键 词:司法改革试点    中级人民法院    枢纽地位    典型案例
点击此处可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