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有价证券罪立法比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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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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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关于伪造有价证券罪的刑事立法各自具有不同的特色,形成了三大立法方式。我国有必要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方式,将伪造有价证券罪的主观特征限定为"以使用为目的",并反思将单位作为本类罪犯罪主体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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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伪造有价证券 刑事立法 比较分析 |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Forging Valuable Securities Cri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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