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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行政处罚告知 切实保障依法行政
作者姓名:田青
作者单位: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上述规定确立了行政机关“不告知不处罚”、行政处罚“不告知不成立”的原则。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既是保障当事人被告知的权利,也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民主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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