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法的动力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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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青林.论民间法的动力机制[J].湘潭大学学报,2003,27(6):7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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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青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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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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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间法之所以存在,乃由民间法动力机制使然。民间法动力机制包括人处于个体性世界和规范体性世界双重世界中的主体性因素;以冲突和协调为外在表象的利益性因素;把主体性和利益性两种因素转化为人们行动的过程性因素以及使民间法得以生存、发展和壮大的国家控制能力有限的外部条件。主体性因素为民间法提供了创制主体和规制客体;利益性因素为民间法提出了基本任务、目标和实现途径;过程性因素为民间法的形成提供了实践方式;国家控制能力有限性为民间法提供了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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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间法 主体性因素 利益性因素 过程性因素 外部条件 |
文章编号: | 1001-5981(2003)06-0079-05 |
修稿时间: | 2003年7月10日 |
On the Motive Mechanisms of the Folk La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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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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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folk laws principal factor interest factor course factor external condi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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