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实践的法律解释论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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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林林,傅蔚冈.作为实践的法律解释论纲[J].河南社会科学,20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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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林林 傅蔚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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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2.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上海,20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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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6SFB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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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解释是以实践合理性为取向的司法方法,其目的是提供正当的个案判决,而不是贡献知识。作为实践的法律解释具有三个特点:解释主体的独占性、解释过程的特定性以及解释结果的独断性,它们与法律的性质、裁判的任务及司法的运作方式紧密相关。实践中的法律解释并非一种学理或知识论辩,而与司法权力的分配及运作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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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解释 实践 独占性 特定性 独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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