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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实践的法律解释论纲
引用本文:陈林林,傅蔚冈.作为实践的法律解释论纲[J].河南社会科学,2008(6).
作者姓名:陈林林  傅蔚冈
作者单位: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2.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上海,200134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6SFB3002)
摘    要:法律解释是以实践合理性为取向的司法方法,其目的是提供正当的个案判决,而不是贡献知识。作为实践的法律解释具有三个特点:解释主体的独占性、解释过程的特定性以及解释结果的独断性,它们与法律的性质、裁判的任务及司法的运作方式紧密相关。实践中的法律解释并非一种学理或知识论辩,而与司法权力的分配及运作紧密相关。

关 键 词:法律解释  实践  独占性  特定性  独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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