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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权的法律构造
作者姓名:王立争  马艳辉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金项目: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承包地调整法律问题研究》(12CFX081)
摘    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权的行使,以流转价格、流转价款的交付时间与方式、流转数量、流转期限以及违约责任五个方面的同等条件为前提。流转方应以公告的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告知义务,同时确定优先权的行使期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优先权期限内未予表示,视为放弃。多个成员主张优先权的,应由流转方自由选择确定。优先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流转方主张赔偿,但不得主张流转方与第三人的流转合同无效。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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