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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公民素质的三重要求探析
摘    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确立,指明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公民作为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主体,理应承担起治理现代化的重任。社会治理与协商民主制度的推进,要求给予公民更多在公共场合进行商议的空间,从而使公民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必须从社会互动的角度培育出符合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成熟的公民素质,真正发挥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效能。在社会治理活动中,从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及公民与公民的关系层面建构社会治理体系中公民素质的应然状态,有助于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治理事业。通过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组织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作,能够促使公民用符合民主法治程序的方式实现个人需求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善治中形成公共性的累积,在社会和历史中实现公民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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