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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谈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
引用本文:刘晓辉.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谈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2):49-52.
作者姓名:刘晓辉
作者单位:刘晓辉(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摘    要: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困扰学界和实务界的一大难题,解决好这一问题的逻辑起点,是必须对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作出正确的选择.我国应采纳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

关 键 词:无权处分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物权变动  有效
文章编号:1003-2134(2003)02-0049-04
修稿时间:2002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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