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谈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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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晓辉.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谈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2):4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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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晓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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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刘晓辉(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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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困扰学界和实务界的一大难题,解决好这一问题的逻辑起点,是必须对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作出正确的选择.我国应采纳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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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权处分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物权变动 有效 |
文章编号: | 1003-2134(2003)02-0049-04 |
修稿时间: | 2002年12月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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