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留置措施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 |
| |
引用本文: | 冯骁聪,孙伟峰.监察机关留置措施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2):88-96. |
| |
作者姓名: | 冯骁聪 孙伟峰 |
| |
作者单位: | 1.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2.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 |
基金项目: | 福建省社会科学基地重大项目(FJ2020MJDZ029);;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18C0486);;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XSP21YBC073); |
| |
摘 要: | 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本质上属于保障调查程序顺利进行的审前羁押措施,性质上属于准刑事强制措施。留置措施必要性审查的理论依据在于比例原则、羁押例外原则及令状主义。考虑到顺畅衔接刑事逮捕、保障刑罚实效等方面的现实动因,留置措施应当被限定为在动用其他监察措施难以保障调查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具有最后手段性的监察措施。享有留置决定权的监察机关在事前及事后均须对留置必要性进行审慎评价,以防范留置措施适用的恣意扩张。只有吻合留置措施必要性全部指标的被调查人,才能肯定留置措施必要性。为确保留置措施在法治框架内稳健运行,还应完善留置措施的替代措施、变更制度以及监督机制等配套措施。
|
关 键 词: | 监察 留置措施 调查 羁押 谦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