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转型时期环境监测数据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基于2015—2020年环境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的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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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卫.数字化转型时期环境监测数据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基于2015—2020年环境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的考察[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75-88+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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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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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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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我国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研究”(18YJA820034);;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创新研究”(SZ2020B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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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数字化转型时期环境监测具有主体多元化、工具和形式多样化的特点。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同主体出具的污染源监测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规范层面预设监测数据审核作为证据资格取得条件或预设执法监测数据的证明力居优,不仅难以为《行政诉讼法》所兼容,还将影响企业主动承担监测义务的积极性。相关裁判文书样本亦表明,不同法院对这类证据的审查方式、审查强度及审查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应考虑制定裁判指引,建立从形式审查到全面审查、从证据资格审查到证明力大小审查的二阶审查模式,附条件地采纳“实质性证据标准”以确定合适的审查强度,并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种类适用多元化证明标准,以提高裁判的规范性及证据效力判断的可预见性,提升环境公共数据生产的质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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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污染源监测数据 环境公共数据 环境监测 环境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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