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共犯参与体系双层次区分制的证成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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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焱梁,张学彬.我国共犯参与体系双层次区分制的证成研究[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8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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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焱梁 张学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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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东大学法学院;2.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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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共犯参与体系的区分制和单一制都存在固化的症结,与我国刑法规范并不契合。我国刑法存在教唆犯、正犯和帮助犯的直接规定,也明文设置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参与角色,前者以分工为据侧重于处罚范围限定功能,后者以作用为凭倾向于量刑实现功能。这种分工与作用的双重划分足以证明我国共犯体系应当归属于双层次区分制。正确识别和运用双层次区分制,在立法层面可以扭转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趋势,在理论层面能够避免正犯概念臃肿化的趋势,在司法层面有助于促进定罪和量刑功能专项化。双层次区分制在我国既有规范依据,也符合实践惯性,应当被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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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区分制 单一制 双层次 共同犯罪 帮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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