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治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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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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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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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社科青年基金项目“被害人视角下涉P2P集资类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19YJC82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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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治理法和经济法都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且都强调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元性、权利义务的共生性、行为模式的非对抗性,都将公平和公正作为第一位的价值追求,都更为关注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区别在于社会治理法的原则涵盖且远远超出了经济法原则的内容,并且更为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在调整对象的主体方面,社会治理法和经济法的法律主体的类型是相同的。在调整对象的关系上,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都被涵盖在了社会治理法的法律关系之中。在调整对象的客体上,社会治理法的客体囊括并超出了经济法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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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治理法 经济法 性质 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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