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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不应绝对化
引用本文:陈红.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不应绝对化[J].社会观察(上海),2005(1):26-26.
作者姓名:陈红
摘    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移动公司也搬出强硬的理由,依据《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来对抗人民法院依法对电信通话清单的调查权。那么,移动公司的这种对抗是否有理呢?笔者认为,应该准确理解《宪法》,并合理把握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平衡。通话清单是否就能代表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有的省人大认为用户通信资料…

关 键 词:通信自由  公民  通信秘密权  《电信条例》  调查权  《宪法》  检察机关  十六  移动公司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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