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环境下汽车驾驶服务人员使用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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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阳.新法环境下汽车驾驶服务人员使用中的若干问题探析[J].职业,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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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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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强制劳资双方必须签署劳动合同,同时劳动主管部门再次重申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67小时,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充分显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尊重.新法实施后,由驾驶服务人员(司机)提起的仲裁和诉讼请求较此前同期成倍增长,本文试图通过对一些问题的分析揭示其中原因,并提醒劳资双方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合理运作,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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