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个人所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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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明泉.论“社会个人所有制”[J].学习与探索,19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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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明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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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济宁商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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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理论界长期将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中提出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概念的涵义等同于或混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进而也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断纳入了社会主义范畴,这使得我们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中遇到种种难解之谜。本文认为,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个人所有制”实际上是一种介于“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的所有制形式,属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范畴;相联系着的所谓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亦是指私有制下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这种“社会个人所有制”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现实体现,就是股份公司和垄断组织。弄清这一问题,不仅使我们在理论上对公有制必然取代私有制的认识加深,而且对指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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