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条款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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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庆华,朱博瀚.“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条款设计[J].南都学坛,2012,32(1):97-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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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庆华 朱博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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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2. 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石家庄,05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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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性贿赂"入罪可采用"独立罪名说"来解决其定性问题,而采用"独立条款说"与"宽泛规定说"两种观点来解决性贿赂入罪的定性问题,则具有其明显的弊端。在"性贿赂"入罪的量刑条款设计问题上,需要明确或探讨:"性贿赂"是否有价、"性贿赂"能否量化、"性贿赂"能否适用"罪刑相当"原则等几个问题。将所设计的"性贿赂罪"罪名列入立法条款中,只是为了表述的方便而已,这并不意味着改变目前施行的通过两高司法解释确定罪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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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性贿赂 独立罪名 立法条款 性贿赂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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