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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自出”非“自告”说
作者姓名:宋国华  王芳
作者单位:1.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2. 河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简牍与秦汉行政法研究”;项目
摘    要:秦汉时期的"自出"并不等同于"自告"。自告是犯罪未被发觉之前,人犯主动向官府投案的行为;对"自告"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自出"适用的是"逃亡之人"这一特定对象,对"自出"者只能减轻处罚。魏晋南北朝时,"自告"自首"混而存在。唐律对秦汉律继承革新,以"自首"替代"自出"与"自告"。

关 键 词:秦汉  自告  自出  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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