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自出”非“自告”说 |
| |
作者姓名: | 宋国华 王芳 |
| |
作者单位: | 1.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2. 河南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简牍与秦汉行政法研究”;项目 |
| |
摘 要: | 秦汉时期的"自出"并不等同于"自告"。自告是犯罪未被发觉之前,人犯主动向官府投案的行为;对"自告"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自出"适用的是"逃亡之人"这一特定对象,对"自出"者只能减轻处罚。魏晋南北朝时,"自告"自首"混而存在。唐律对秦汉律继承革新,以"自首"替代"自出"与"自告"。
|
关 键 词: | 秦汉 自告 自出 自首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