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证据的证据能力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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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文明.纪检监察证据的证据能力转换[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5):5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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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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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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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依照法律授权,检察机关是侦查职务犯罪的唯一主体,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都无权行使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纪检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有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也应移交检察机关。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纪检监察证据证据能力的判断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言词证据并不能作为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只能作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一种线索;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实物证据,由于具有不可重复性,可以根据诉讼的特点进行审查、转换作为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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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据能力 纪检监察证据 转换 |
文章编号: | 1672-2035(2007)05-0053-03 |
修稿时间: | 2007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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