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重构——基于对“组有村管”模式的批判与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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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祝之舟.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重构——基于对“组有村管”模式的批判与反思[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0(6):7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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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祝之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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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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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09&ZD043); 201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课题“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财产权研究”(2010B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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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集体土地所有制是我国农村社会最根本的经济制度,但是现行法律对其主体一直没有清晰的界定,从而使其实际运行机制逐步演化为“组有村管”模式。该模式在理论上不符合基本的法理逻辑,在现实中也存在诸多负面影响。为此,应改革该模式,重构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从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并为落实我国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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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体土地所有权 组有村管 主体 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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