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行为若干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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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源植.关于民事行为若干问题的探讨[J].学习与探索,19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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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源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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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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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行为是公民和社会组织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它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即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旦实施了民事行为,就能够产生肯定的或否定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首次正式使用民事行为概念,对于完善和健全民事法律意义上行为的层次结构,建立科学的民法概念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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