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理学法顺人情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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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公喜.宋明理学法顺人情论[J].船山学刊,2014(3):96-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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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公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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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饶师范学院朱子学研究所,上饶,33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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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宋明理学以"因天理,顺人情"为其法统核心,以为"国法"源于与承袭"天理","国法"顺应与维护"天理",揭示了宋明理学法的渊源、法的属性问题。宋明理学人情之情具有"情感"、"案情"、"实情"、"习俗"、"民意"、"道德"等诸多内涵。宋明理学将情与理之间划分为情理合一、以理节情、以理灭情三层关系。在社会法律实践中使用"情理"一词,将事实之维、道德之维与法律之维统一在一起。宋明理学强调"人情"与"国法"的一致性,提出了情法两平、屈法用情而又非殉人情的基本原则。在天理、国法、人情的位阶排列上,宋明理学已非传统的"天理—国法—人情"排列,而架构起"天理,人情—国法"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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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宋明理学 天理 国法 法顺人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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