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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几点思考
引用本文:房绍坤,袁晓燕.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几点思考[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70-81.
作者姓名:房绍坤  袁晓燕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落实集体所有权’的私法逻辑与实现路径研究”(22BFX074);
摘    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需要从作为调整对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手,阐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规制对象的内涵,确认其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行主体,赋予其市场主体地位,并与村民委员会相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属性呈现复合性,既呈现私法、团体法的单一色彩,又需要实现组织法与行为法、强行法与任意法的融洽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逻辑主线应排除成员权制度的干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特别性为展开逻辑,并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出具体的特别性,重点规范成员资格、财产构成、组织机构、收益分配以及法人终止问题。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法律属性  特别性  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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